一.当您选择委托我公司(Passerby A LLC)提供国际快递服务时,即代表您自身(寄件人、收件人)、您的委托人或与您的包裹具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一方同意本服务条款。
二.如实填写所寄递包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裹的品名、品牌、规定型号、数量、价值、重量、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便于我司发运和申报。所填写内容应用英文或中文填写,不可使用简称、缩写或暗语;所填写内容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所填写内容必须保证单货相符。由于寄件人填写信息错误或内容不实导致出现的所有经济、责任、法律问题均由寄件人承担。
三.不予寄递的包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寄递:
1、交寄物属于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所禁止寄递物;
2、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或禁止流通、寄递的文件。
3、违反中国、目的国(地区)或可能过境国家(地区)适用的进出口管制、国际运输、商业、金融及服务贸易等规定的物品;
4、包装不适合运输要求,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包裹、设备的物品;
5、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智力成果等;
6、属于中国寄递管制的物品未出具相关的运输许可的。
7、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8 、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四、验视与查验
我司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包裹进行开封验视,有义务配合国家机关、过境国(地区)、目的国(地区)海关及行业管理部门对快件进行查验及后续查验处置。
五、清关
同意我司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清关公司进行清关操作。为保证包裹顺利通关,需如实填写包裹的品名、品牌、规定型号、数量、价值、重量、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物品名称应详细具体且用英文或目的国(地区)通晓文字填写并加注中文;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价值用中文标注。因虚假申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寄件人承担。
六、退件
我司按照寄件人提供的地址进行包裹派送。因包裹退回可能发生的费用需要由您承担。包裹可能退还寄件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收件人地址错误或无法找到收件人;
2、收件人拒绝接收邮件或拒绝支付费用;
3、寄件人或者寄件人的委托人要求退回;
4、包裹中夹寄禁寄物品;
5、违反中国海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
七、服务费用
资费以我司收费表为准,其中重量按照包裹实际重量计算标准和体积重量计算标准两者中较高的计算,收费重量以我公司对交寄包裹称重和测量结果为准。 另外,寄件人还应向我司支付或返还服务中由我司代表寄件人、收件人向任何第三方所垫付的所有服务费、附加费等费用。
八、保价及赔偿
1、寄件人按交寄物的外币申报价值折算为人民币声明价值予以保价(以当天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保价费率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未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快件。贵重物品请选择保价服务,我公司无审核交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2、保价包裹丢失、符合装箱打包要求的包裹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保价金额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3、未保价包裹丢失、损毁的,最高理赔100美金。
4、我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快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或禁运等,暴乱或民间骚乱、罢工等。
②快件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
③寄件人自交寄快件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提出索赔要求的;
④快件违反禁、限寄强制性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
⑤外包装完好,收件人正常签收后发生的任何索赔;
⑥快件丢失、短少或毁损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及邮件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⑦超过快件申报价值以上部分的损失。
九、本服务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因本服务条款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录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