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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寄件服务条款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8日 浏览次数:1044


1.当您(寄件人)选择委托我公司(ATS INTERNATIONAL INC)寄递您的包裹时,即代表您自身、收件人或与您交寄的包裹具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一方同意本服务条款。 

2.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所交寄的包裹内容,准确、详细填写本单各项内容。本单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可使用简称、缩写或暗语。因寄件人填写错误或申报信息不实导致寄件有问题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3.寄件人对交寄的包裹应采用适于国际运输的足以保护包裹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不予寄递包裹寄件人保证其交运的包裹都是可运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寄递: 

(1)交寄物属于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所禁止寄递物; 

(2)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或禁止流通、寄递的文件。 

(3)违反中国、目的国(地区)或可能过境国家(地区)适用的出口管制、国际运输、商业、金融及服务贸易等规定的物品; 

(4)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包裹、设备的物品; 

(5)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智力成果等; 

(6)属于中国寄递管制的物品未出具相关的运输许可的。 

(7)其它不适合寄递条件的物品。 

5.验视与配合查验 

我公司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包裹进行开封验视,有义务配合国家机关、过境国(地区)、目的国(地区)海关对包裹进行查验及查验的后续处置工作。 

6.清关

为保证物品类包裹顺利通关,请在系统中如实填写名称、数量、价值等。物品名称应详细具体且应用英文或目的国(地区)通晓文字填写并加注中文;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否则将可能导致通关延误。因虚假申报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并同意我司委托给第三方有资质的清关公司进行清关操作。

7.退件 

我公司按照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包裹,因包裹退回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包裹可能退还寄件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收件人地址错误或无法找到收件人; 

(2)收件人拒绝接收邮件或拒绝支付费用; 

(3)邮件中夹寄禁寄物品; 

4)违反中国海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

8.服务费用

资费按照包裹实际重量计算标准和体积重量计算标准两者中较高的计算,收费重量以我公司对交寄包裹重新称重和测量结果为准。 寄件人应向我公司支付或返还服务中由我公司代表寄件人、收件人及任何第三方所垫付的所有服务费、附加费等费用。 

9.保价及赔偿

(1)寄件人按交寄物的外币申报价值折算为人民币声明价值予以保价(以当天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保价费率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最低收取1元人民币。未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贵重物品请选择保价服务,我公司无审核交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2)符合打包标准的货物,保价包裹丢失、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保价金额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3)未保价包裹丢失和符合打包标准的包裹损毁,最高理赔100美金。 

(4)我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邮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或禁运等,暴乱或民间骚乱;罢工等。 

②邮件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 

③寄件人自派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索赔要求的; 

④邮件违反禁、限寄强制性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 

⑤外包装完好,收件人正常签收后发生的任何索赔; 

⑥邮件丢失、短少或毁损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及邮件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⑦超过邮件申报价值以上部分的损失。 

10.本服务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因本服务条款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